任增强律师亲办案例
诈骗罪判处缓刑
来源:任增强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9-08
浏览量:1421

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

刑事判决书

(2014)榆刑初字第0077◑号

公诉机关榆林市◑◑◑◑◑检察院。

被告人柴XX,男,1983年6月X日出生,汉族,大学文化,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×区,现住铜川市王×区红×街陕煤建司五处,医生。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,2014年7月3日经榆林市榆×区人民检×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。现羁押于榆×区看守所。

辩护人任增强,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

榆林市◑◑◑◑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(2014)第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◑◑犯诈骗罪,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榆林市◑◑◑◑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、牛红霞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柴◑◑及辩护人牛娜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榆林市◑◑◑◑◑检察院指控:2014年4月初,被告人柴◑◑与徐某某、艾某某三人商议为参加2014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发送答案,帮助考生作弊通过考试,从而非法获利,三人商定由徐某某向参考学生宣传、联系考生,艾某某负责考生登记、收钱,被告人柴◑◑负责向上线购买答案,以及考试当天操作无线电设备向考生发送答案。

2014年5月13日开始,被告人柴◑◑陆续以每科1000元的价格(共考四科),先后向万某某等30余名考生出售答案及信号接收器,并将所有购买答案考生统一加入自建qq群。5月16日徐某某、艾某某二人向被告人柴◑◑明确表示退出,不再参与,同时建议被告人柴◑◑停止销售答案,将已收取的考试费用如数退还考生。但被告人柴◑◑并未及时退款,也为按原计划向上线购买考试答案,而是在考试当天,将自己乱编的虚假答案,通过移动qq软件向群内考生发送。被告人柴◑◑共向30余名考生以出售答案及无线电设备为由。

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,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,认为被告人柴◑◑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,构成诈骗罪,提请依法判处。

被告人柴◑◑对指控的诈骗事实及罪名无异议。辩护人任增强认为被告人柴◑◑主观恶性较小,认罪态度较好,案发后其家属主动退赔,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

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,判处柴XX缓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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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任增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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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6108*********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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